南充市城市景观风貌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和实施城市设计,明确城市景观风貌分区控制体系和管控要求,加强对城市景观风貌的规划引导。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设计要求,编制城市景观风貌保护专项规划,确定城市景观风貌特色定位,划定建筑、山体、江河、绿地、历史文化等景观风貌重点管控区域和保护范围,明确城市景观风貌保护要素、保护措施等管控要求。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