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城市景观风貌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城市景观风貌保护应当体现自然人文和谐共融的理念,突出南充城市特色,以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为基础,遵循科学规划、传承创新、生态文明、依法管理、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合理利用、有效保护的原则。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