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南充历史文化街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应当与原有建筑风貌、建筑尺度和周边环境相协调。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

南充历史文化街区应当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