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城市景观风貌保护条例/第六章 历史文化景观风貌保护第四十七条有效南充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应当符合城市景观风貌保护管控要求,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实行分类保护,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应当保持原貌,不得破坏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色彩等。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