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南充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应当符合城市景观风貌保护管控要求,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实行分类保护,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应当保持原貌,不得破坏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色彩等。

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