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城市景观风貌保护条例/第五章 绿地景观风貌保护第四十三条有效鼓励支持社会资金参与破损城市绿地修复治理。修复治理城市绿地应当按照绿地自然形态进行,保持绿地结构和形态的完整性,栽种有利于水源涵养和保护的乡土适生绿色植物,合理配置树种,体现季节变化和地方特色。在城市绿地修复过程中,不得对修复治理区域周边的生态环境造成新的破坏。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