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城市景观风貌保护条例/第五章 绿地景观风貌保护第四十一条有效对经批准同意占用的城市绿地,实行占补平衡的补偿制度。 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绿地的等级和性质,在调整范围和用途的城市绿地周边,结合生活圈使用或者城市服务半径要求,按照所占用的城市绿地面积新建绿地予以补偿。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