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对经批准同意占用的城市绿地,实行占补平衡的补偿制度。 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绿地的等级和性质,在调整范围和用途的城市绿地周边,结合生活圈使用或者城市服务半径要求,按照所占用的城市绿地面积新建绿地予以补偿。

Local Regulations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