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城市景观风貌保护条例/第五章 绿地景观风貌保护第四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因公共利益确需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组织论证,征求专家、利害关系人、公众代表和有关方面的意见,经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并按程序报批。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