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

因公共利益确需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组织论证,征求专家、利害关系人、公众代表和有关方面的意见,经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并按程序报批。

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