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城市景观风貌保护条例/第四章 江河景观风貌保护第三十六条有效江河景观风貌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一)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等废弃物;(二)排放未经处理或者处理未达标的废水、污水、油类、酸液和碱液等有毒有害液体;(三)电鱼、毒鱼等非法捕捞;(四)丢弃动物尸体,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五)其他破坏江河景观风貌的行为。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