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城市景观风貌保护条例/第四章 江河景观风貌保护第三十五条有效江河景观风貌保护范围内,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修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二)采石、采砂、取土、填埋、爆破、开垦等占用或者破坏湿地、水域;(三)设置取水口、排污口;(四)捕捞、投放等利用动植物资源;(五)改变河流生态廊道的功能和走向。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