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城市景观风貌保护条例/第四章 江河景观风貌保护第三十四条有效嘉陵江及其支流沿岸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市设计和城市景观风貌保护专项规划,保持健康自然河岸,重点保护和恢复周边的生态环境、人文景观以及历史风貌。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