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城市景观风貌保护条例/第四章 江河景观风貌保护第三十三条有效嘉陵江及其支流沿岸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天际轮廓线、景观视线分析,不得破坏江河沿岸景观风貌。沿岸建筑风貌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构建功能复合、疏密有致和生态自然的滨水空间。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