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城市景观风貌保护专项规划确定的江河景观风貌保护范围应当明确规划建设管控要求,严格控制建筑密度、高度、体量和容积率。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城市景观风貌保护范围内江河沿岸的自然地形地貌、江心洲、岛屿、景观等自然属性。

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