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城市景观风貌保护条例/第三章 山体景观风貌保护第二十五条有效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按照城市景观风貌保护管控要求,合理确定重要观景点与主要山体之间的景观视线通廊,严格控制山体周边和景观视线通廊内建筑的高度、体量。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