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城市景观风貌保护条例/第三章 山体景观风貌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西山、舞凤山、青龙山、凌云山、凤垭山、青松林海、猪山等山体应当纳入城市景观风貌保护专项规划予以保护;其他需要保护的,由山体景观风貌保护名录确定。纳入城市景观风貌保护专项规划的山体,属于风景名胜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严格保护。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