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城市景观风貌保护条例/第三章 山体景观风貌保护第二十六条有效山体周边建筑的选址、布局、造型、风格、色调,应当与山体景观风貌和生态环境相协调,与邻近的城市开放空间保持通透。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