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市政设施的选址、线路、外观设计等方面应当符合城市景观风貌管控要求。
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架空管线、过街天桥、桥梁、供用电设施、通信基站等地上市政设施的风貌管理。
大型公共场所上空不得新建架空管线。已有架空管线不符合城市景观风貌管控要求的,应当予以改造或者采取遮蔽措施。
独立大型通信基站、供用电设施应当进行美化处理。已有独立大型通信基站、供用电设施不符合城市景观风貌管控要求的,应当逐步予以改造。
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