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禁止下列影响城市景观风貌的违法建设行为:

(一)擅自在嘉陵江及其支流沿岸、城市道路、城市公园、城市广场、城市绿地、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街区等区域进行建设;

(二)擅自在城市景观风貌重点管控区域内的建筑搭建附属用房及设施;

(三)擅自在建筑外墙搭建建(构)筑物;

(四)擅自在建筑屋顶搭建彩钢棚、玻璃房等建(构)筑物;

(五)其他影响城市景观风貌的违法建设行为。

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