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城市景观风貌保护条例/第二章 建筑景观风貌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禁止下列影响城市景观风貌的违法建设行为:(一)擅自在嘉陵江及其支流沿岸、城市道路、城市公园、城市广场、城市绿地、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街区等区域进行建设;(二)擅自在城市景观风貌重点管控区域内的建筑搭建附属用房及设施;(三)擅自在建筑外墙搭建建(构)筑物;(四)擅自在建筑屋顶搭建彩钢棚、玻璃房等建(构)筑物;(五)其他影响城市景观风貌的违法建设行为。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