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城市景观风貌保护条例/第二章 建筑景观风貌保护第二十条有效既有建筑风貌不符合城市景观风貌管控要求的,市辖区人民政府应当进行统一规划设计,并依法进行改造。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