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城市景观风貌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城市景观风貌,是指由建筑形态与风貌、自然山水格局、历史文化遗存、公共开放空间、街道界面、园林绿化、公共环境艺术品等要素相互协调、有机融合构成的城市形象。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