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城市景观风貌保护条例/第二章 建筑景观风貌保护第十四条有效城市地标、门户节点、轴线廊道、重要街道等重点区域的建筑,应当根据城市设计及详细规划的要求,严格控制建筑高度、体量和屋顶形式,保持视线廊道通畅,塑造优美的城市立面景观和天际轮廓线。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