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非法砍伐、毁坏、移植古树名木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古树名木及其制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或者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按照《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罚。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