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处理疑似死亡古树名木的,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处以每株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