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有效古树名木日常养护责任人拒不履行养护责任书约定的养护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造成古树名木损害的,处以每株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二)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处以每株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