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禁止擅自砍伐古树名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对古树名木进行砍伐:

(一)已经死亡且没有保留价值的;

(二)符合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或者第三项的规定,且树种生物学特性特殊,现有技术手段不能移植成活的;

(三)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或者其他严重病虫害,且不可防治的。

砍伐古树名木应当制定砍伐方案,并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程序报批。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