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有效禁止擅自砍伐古树名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对古树名木进行砍伐:(一)已经死亡且没有保留价值的;(二)符合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或者第三项的规定,且树种生物学特性特殊,现有技术手段不能移植成活的;(三)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或者其他严重病虫害,且不可防治的。砍伐古树名木应当制定砍伐方案,并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程序报批。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