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有效移植费用以及移植后五年内的养护费用,符合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名木或者一、二级古树由市人民政府承担,三级古树由所在地区(市)县人民政府承担;符合第三项规定的,由申请移植单位承担。古树名木移植后,所在地区(市)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更新古树名木档案、办理移植登记并变更日常养护责任人。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