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申请移植古树名木应当制定移植保护方案,落实移植、养护费用,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移植审批:

(一)移植本市建设用地上的古树名木,经区(市)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初审,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审查,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移植其他区域的古树名木,按照《四川省绿化条例》《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规定审批。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