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有效申请移植古树名木应当制定移植保护方案,落实移植、养护费用,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移植审批:(一)移植本市建设用地上的古树名木,经区(市)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初审,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审查,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二)移植其他区域的古树名木,按照《四川省绿化条例》《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规定审批。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