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和区(市)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在接到古树名木遭受损害或者长势衰弱报告后,应当立即采取抢救措施,并在五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现场调查,查明原因和责任。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