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古树名木疑似死亡的,日常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核实、鉴定,查明原因和责任,确系死亡的,按照古树名木等级报相应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注销档案。

死亡的古树名木仍具有重要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由区(市)县人民政府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后予以妥善保留。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