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李庄古镇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挖掘或者更改沟渠、水井,擅自修改通行道路、铺设管线等;
(二)擅自占道经营、流动经营;
(三)临街搭设灵堂、晾晒衣物、乱堆乱放物品;
(四)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等废弃物,违反规定排放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
(五)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六)露天烧烤或者燃用高污染燃料;
(七)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
(八)在核心保护区饲养家禽家畜;
(九)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