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翠屏区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李庄古镇景区管理机构制定风貌整治计划、采取措施进行整治。

李庄古镇保护范围内遮雨棚、遮阳棚、太阳能板、水箱、安全栏网、空调等设施设备,以及店铺招牌、旗幌、门面装修、室外灯具款式和照明光色等,应当与李庄古镇风貌相协调。

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