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李庄古镇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十九条有效翠屏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李庄古镇保护名录(以下简称“保护名录”),对李庄古镇保护范围内的保护对象实行分类保护、动态管理。李庄古镇景区管理机构和李庄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建立保护档案,设置保护标志。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设置、移动、遮挡、污损保护标志。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