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李庄古镇保护对象主要包括:
(一)李庄古镇及其周边自然景观和历史风貌,与天景山、桂轮山之间的农田景观和视线通廊,与长江自然水系相融共依的城址环境和山水格局;
(二)席子巷、羊街等明清建筑风格、街道布局、空间尺度;
(三)旋螺殿、中国营造学社旧址、禹王宫、中央研究院旧址等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已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
(四)李庄糖厂、粮站、供销社等具有时代性和代表性的工业遗存、近现代建(构)筑物;
(五)李庄草龙舞、牛儿灯、白肉烹饪技艺、白酒酿造技艺、白糕制作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六)李庄抗战文化、长江文化、移民文化等文化资源;
(七)其他需要保护的对象。
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