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李庄古镇保护范围内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合理使用历史建筑,承担日常保护或者修缮义务。
国家所有的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由李庄古镇景区管理机构和李庄镇人民政府负责修缮和维护。
非国家所有的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由所有权人负责修缮和维护,翠屏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资金补助或者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维修。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所有权人不具备修缮维护能力的,翠屏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规划、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