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李庄古镇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有效李庄古镇核心保护区内,除实施李庄古镇保护规划项目以及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新建、扩建必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古镇历史风貌相协调。李庄古镇核心保护区内传统街巷应当沿用原有名称,原有空间尺度不得改变。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