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应当严格实施。

李庄古镇保护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要求,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相关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文物主管部门和李庄古镇景区管理机构的意见。

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