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

确需修改的,翠屏区人民政府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