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第九条有效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倡导和鼓励下列行为:(一)尊崇英烈,拥军优属;(二)见义勇为,抢险救灾;(三)乐于助人,为他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四)无偿献血;(五)扶贫济困、服务社区、保护环境等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六)关爱失独家庭、留守儿童、空巢老人和残障人士等特殊群体;(七)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八)其他公益行为。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