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第十条有效保护绵阳特色文化资源,倡导和鼓励下列行为:(一)弘扬"两弹一星"精神和抗震救灾精神;(二)保护和传承嫘祖文化、大禹文化、三国蜀汉文化、李白文化、文昌文化、红色文化、三线建设文化等历史文化资源和羌族、白马藏族等民族文化资源;(三)保护和传承本市羌年、禹的传说、跳曹盖、文昌洞经古乐、口弦音乐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