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第八条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和文明行为规范,积极参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建设。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