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公职人员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