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国家公职人员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