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和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