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机动车不按照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标识方向停放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责令改正;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