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机动车不按照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标识方向停放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责令改正;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