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理。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