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条例规定的公益行为,提供下列政策保障和支持:
(一)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及时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提供法律援助和生活保障,建立补偿救济奖励机制,落实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和抚恤待遇;
(二)帮助人因紧急救护与他人发生纠纷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帮助人的申请及时提供法律援助;
(三)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临床用血依法获得优先、优惠待遇;
(四)依法保护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五)指导各类志愿服务组织依法设立,为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提供必要的保障和便利;
(六)鼓励用人单位优先录用、聘用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等先进人物。
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