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促进第三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办事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文明品牌,对在创建活动中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奖励。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