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不文明行为治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在社区生活方面,重点治理下列行为:(一)在楼道等公共区域堆放杂物;(二)违反规定装修作业或者室内活动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三)在公共区域内擅自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四)在共用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为电动车充电;(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和疏散通道。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