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不文明行为治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在农村环境卫生方面,重点治理下列行为:(一)随意倾倒生活垃圾、畜禽粪便、生活污水;(二)露天焚烧垃圾、秸秆等废弃物;(三)随意丢弃、掩埋、焚烧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