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在交通出行方面,重点治理下列行为:

(一)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不遵守交通信号指示灯、逆向行驶和超速行驶、不礼让行人;

(二)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车道行驶、随意变更车道、超车不提前开启转向灯、夜间违规使用远光灯,随意鸣笛;

(三)驾驶机动车行经积水路段未低速通行,影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安全;

(四)机动车不在规划停车泊位停放;

(五)机动车不按照规划停车泊位的标识方向停放;

(六)电动自行车加装车厢、遮雨(阳)篷等;

(七)行人不按照交通规则通行,过街时闯红灯、违法穿行道路、跨越和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八)非机动车随意横穿机动车道,占用人行道通行。

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