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不文明行为治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在公共环境卫生方面,重点治理下列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垃圾和杂物;(二)违规散发、悬挂、张贴宣传品和广告;(三)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四)私搭乱建,乱刻乱画;(五)从建(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