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在公共环境卫生方面,重点治理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垃圾和杂物;

(二)违规散发、悬挂、张贴宣传品和广告;

(三)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四)私搭乱建,乱刻乱画;

(五)从建(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

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